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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何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何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本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規定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擅自停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