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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中公司註銷的解決途徑

勞動糾紛中公司註銷的解決途徑

勞動爭議中公司被註銷的處理方法及勞動爭議中的“主體不適格”概念。對於公司被註銷情況下的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責任,並向法院追討勞動報酬。若企業進入清算階段,勞動者應將清算組作爲爭議的主體。而“主體不適格”指訴訟被告不當、原告與被告不具備主體資格或無直接利害關係。對於不適格當事人的處理,可以由其他具備條件的當事人追認其訴訟行爲,或委託代理進行訴訟,否則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律分析

一、勞動爭議中公司被註銷如何處理

1、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責任。勞動仲裁過程中公司註銷,仲裁申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出具仲裁結果,然後變遷訴訟對象向法院起訴,向相關組織或個人追討勞動報酬。

2、勞動爭議主體即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勞動法律關係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如果在勞動爭議過程中企業已進入清算階段,則勞動者應將清算組作爲爭議的主體。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條

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被撤銷以及用人單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爲共同當事人。

二、勞動爭議中“主體不適格”是什麼意思

勞動爭議中“主體不適格”以下意思:

1、是訴訟被告不當;

2、是原告與被告不具備主體資格;

3、是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對不適格當事人的處理方法:

1、主體不合格的處理。原告與被告均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對他的起訴或應訴或其他訴訟行爲,在經其他具備條件的當事人追認後,應當確認他的效力。

2、委託代理的處理。如果有條件的當事人委託其代爲訴訟或代爲撤訴的可由其代爲訴訟或爲代撤訴,如果不委託其代爲訴訟或代爲撤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結語

在勞動爭議中,如果公司被註銷,勞動者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責任並向法院起訴,追討勞動報酬。如果企業已進入清算階段,勞動者應將清算組作爲爭議的主體。此外,在勞動爭議中,主體不適格指訴訟雙方不具備主體資格或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對於不適格當事人,可以通過其他具備條件的當事人追認其效力,或者委託代理進行訴訟。以上是對勞動爭議中公司註銷處理和主體不適格的簡要說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標籤:糾紛 勞動 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