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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解除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對解除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合同存在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約定解除合同事由的,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也可以解除合同。除了這兩種解除方式,還存在法定解除,法律明確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