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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勞務派遣工 單位也不安排其他崗位,單位讓我自己離職 我能要求經濟賠償嗎?還是勞務公司?

屬於勞務派遣工,單位也不安排其他崗位,單位讓我自己離職,我能要求經濟賠償嗎?還是勞務公司?

員工違規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要求全額賠償。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賠償可通過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等方式實現。

法律分析

員工違規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單位可以要求全額賠償,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等等

拓展延伸

勞務派遣工離職後的經濟賠償責任歸屬問題解析

勞務派遣工離職後的經濟賠償責任歸屬問題涉及複雜的法律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單位將勞務派遣工辭退或要求其離職,單位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然而,如果勞務派遣工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規定了離職後的賠償責任歸屬於勞務公司,那麼勞務公司將負責賠償。在確定責任歸屬時,需要綜合考慮勞動法、勞務合同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如果您是勞務派遣工,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取具體的法律建議和幫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維護。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員工違規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單位可要求全額賠償。勞務派遣工離職後的經濟賠償責任歸屬問題涉及複雜的法律關係。根據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文件規定,責任歸屬需綜合考慮多方因素。建議勞務派遣工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得到維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