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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一)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

2、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

3、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