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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補籤日期的相關規定

補籤勞動合同的日期要求在用工一年內,否則勞動者失去勝訴權。補籤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即使補訂書面合同也要支付。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用人單位違約應支付賠償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並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法律分析

一、補籤勞動合同的日期有什麼要求?

1、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的日期必須在用工一年內,因爲仲裁時效是一年,過了一年勞動者就失去了勝訴權;

2、補籤勞動合同的日期最好填寫開始工作第一天開始。

二、補籤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嗎

“兩倍工資”和“補訂合同”是用人單位並列承擔的責任,即使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兩倍工資”和

“補籤合同”是用人單位應並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籤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三、勞動合同違約的情形

1、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結語

根據以上內容,結論如下:

補籤勞動合同的日期應在用工一年內,最好填寫開始工作的第一天。補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這是用人單位的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違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果違反了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失職、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欺詐等行爲都可能導致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告知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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