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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大拇指只有兩節哈斯因爲什麼呢?

青蛙頭上有兩隻圓而突出的眼睛,一張又寬又大的嘴、舌頭很長。身體的背上是綠色帶有深色條紋,腹部是白色。身體下面有四條腿,前腿短,後腿長,腳趾間有蹼

大拇指的這種結構,是從猿到人進化中的合理結果之一,因爲大拇指倘若僅僅由一節組成,它與其他四指配合抓握物體就顯得很不方便;如果大拇指是三節,那麼它又會顯得軟弱無力,無法勝任一些力量較大的動作。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個人有身體條件約束。其中對於上肢的規定則是: 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

人的大拇指只有兩節哈斯因爲什麼呢?

人的一隻手有五根手指,它們長長短短,粗粗細細,各不相同,而且每根手指都有自己的名稱:大拇指、食指、中指、無名指和小指。有趣的是,食指、中指、無名指和小指都分爲三節,唯獨大拇指卻只有兩節,這種結構有什麼意義呢?

一、進化 根據進化論就會知道,我們人類是從古猿進化而來的,古原一般生活在森林當中,依靠四肢爬行拇指或者是大拇指,其他四指分開在樹上進行攀爬活動的時候就特別的靈活,而只有兩節拇指的用處卻是不大的,後來股源學會了執行的走路,上肢得到

人的大拇指只有兩節哈斯因爲什麼呢? 第2張

根據進化論已經知道,人是從古猿進化而來的。古猿生活在森林中,依靠四肢爬行,拇指或大足趾與其他四指(趾)分開,在樹上進行攀援活動時,具有3節的指或趾十分適宜,而只有兩節的拇指(趾)用處卻不大。後來,古猿下地學會直立行走,上肢得到了解放,特別是當他們進化爲人類之後,由於手經常使用工具,拇指變得十分粗壯有力。在人的手掌處,還產生了一羣發達的大魚際肌肉,使拇指能與對面的其他四指配合活動。正是這種進化的結果,現代人類的拇指,已成爲作用最大的一個手指。成語“首屈一指”的含義是最傑出者,就是指大拇指。的確是這樣,根據科學家統計,凡是涉及手指運動的工作,幾乎一半以上需要大拇指幫助。大拇指既能獨立工作,又能與其他四指協同工作,如寫字、拿筷、握等。如此重要的大拇指爲什麼只有兩節?科學家認爲這種結構對它最適宜。因爲大拇指倘若僅僅由一節組成,它與其他四指配合抓握物體就顯得很不方便;如果大拇指是三節,那麼它又會顯得軟弱無力,無法勝任一些力量較大的動作。所以說,大拇指的這種結構,是從猿到人進化中的合理結果之一。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分級 B1 分級系列 a)一級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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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人的大拇指是兩節,而其它手指是三節呢?

當古猿進化爲人類時,由於手經常使用工具,拇指變得十分copy粗壯有力。在人的手掌處,還產生了一些發達的大魚際肌肉,使拇指能與對面的其他四指配合活動。正是這種進化的結果,現代人類的拇指已成爲作用最大的一個手指。如此重要的大拇指爲什麼只有兩節,科學家認爲這種結構對它最適宜。因爲大拇指倘zd若僅僅由一節組成,它與其他四指的配合抓物就顯得很不方便;如果是三節,那麼,它又會顯得軟弱無力,無法勝任一些力量較大的動作。

求採納

拇指爲什麼只有兩節?

人的大拇指爲何是兩節

〔 作者:佚名轉貼自:本站原百創點擊數:4更新時間:2005-6-24文章錄入:一蓑煙雨 〕

當古猿進化爲人類時,由於手經常使用工具,拇指變得十分粗壯有力。在人的手掌處度,還產生了一些發達的大魚際肌肉,使拇指能與對面的其他四指知配合活動。正是這種進化的結果,現代人類的拇指已成爲作用最大的一個手指。如此重要道的大拇指爲什麼只有兩節,科學家內認爲這種結構對它最適宜。因爲大拇指倘若僅僅由一節組成,它與其他四指的配合抓物就顯得很不方便;如果是三節,容那麼,它又會顯得軟弱無力,無法勝任一些力量較大的動作。

參考資料:http://yanyuxuan.lt98.com/ffy/Article_Show.asp?ArticleID=74

本回答被提問者採納

本人右手沒有大拇指和二指中指只有兩節,可以開挖掘機嗎?或則開其他工作機器

可以我見過沒有胳膊的人都能開

爲什麼人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都分爲三節,而拇指只有兩節?

一、進化

根據進化論就會知道,我們人類是從古猿進化而來的,古原一般生活在森林當中,依靠四肢爬行拇指或者是大拇指,其他四指分開在樹上進行攀爬活動的時候就特別的靈活,而只有兩節拇指的用處卻是不大的,後來股源學會了執行的走路,上肢得到了解放,所以當他們進化*類之後,手經常使用工具,拇指變得十分的粗壯有力,在人的手掌處還會產生一羣發達的大魚際肌肉又使拇指能夠面對其他四指配合活動。

二、作用

將手上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和小指都分爲三節,唯獨大拇指卻只有兩節,這種結構對大拇指是最適合的,因爲大拇指倘若僅僅有一節組成,那麼與其他4節的食指是沒有辦法配合的,那麼我們在抓握工具或者是食物的時候就特別不方e69da5e887aa7a686964616f31333431366366便,如果大拇指是有三節,那麼會顯得軟弱無力,無法勝任一些力量較大的動作。

三、配合

我們人的手指有5個指頭,除了大拇指之外,中指食指,無名指小指都有三個,大拇指卻有兩個,但是大家不要小看了大拇指,他雖然短缺佔着整個手指的一半功能,如果沒有大拇指,整個手就會變得特別的不靈活,這也是他們配合默契的結果。

根據上面的介紹我們知道了只有兩節大拇指的重要作用,這就好比是我們自己如果沒有其他人的配合,我們自己是根本幹不成任何事業的,所以我們如果想幹成大事也就必須有人幫助,這樣才能使自己的心願達成。

左手大拇指兩節截肢怎麼賠償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分級

B1 分級系列

a)一級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10)小腸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2)雙側腎切除或孤立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能不全尿毒症期。

b)二級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心功能不全*;

1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改術,呼吸困難3級;

19)肺功能重度損傷;

20)呼吸困難4級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3)肝切除3/4,並有常規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一chiari綜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膽道損傷致重度肝功能損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Ⅱ型);

31)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瘻者;

32)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33)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c)*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爲危險或衝動行爲者;

2)面部重度毀容;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4)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5)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6)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7)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2;

8)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2;

9)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癱肌力3級;

11)偏癱肌力3級;

12)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13)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6)一側肘上缺失(利側);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功能不全;

20)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24)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改形術後;

25)一側胸改術後(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塵肺Ⅲ期;

27)塵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28)塵肺Ⅰ、Ⅱ期合併活動性肺結核;

29)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30)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1)粒細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34)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瘻;

37)膀胱全切除。

d)四級

1)中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癲癇重度;

4)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70%;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7)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8)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9)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cm2;

11)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cm2;

12)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13)舌缺損>全舌的2/3;

14)雙側完全性面癱;

15)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16)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7)單肢癱肌力2級;

18)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19)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20)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21)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24)一側肘上缺失(非利側),不能安裝假肢;

25)一側膝以下缺失,不能裝假肢,另一側前足缺失;

26)一側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27)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28)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29)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0)瓣膜置換術後;

31)心功能不全二級;

32)病態竇房結綜合徵(需安裝起搏器者);

33)一側全肺切除術後;

34)肺功能中度損害;

35)肺葉切除後並部分胸改術;

36)塵肺Ⅱ期;

37)塵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

38)呼吸困難3級;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1)膽道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43)再生障礙性貧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腸切除3/4,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46)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結腸、直腸、*切除,迴腸造瘻;

48)外傷後*排便重度障礙;

49)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50)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瘻;

52)重度排尿障礙;

53)神經原性膀胱,殘餘尿≥50mL;

54)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5)雙側腎上腺缺損;

56)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7)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8)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e)五級

1)完全運動性失語;

2)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3)腦脊液瘻,不能修補;

4)面部輕度毀容;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7)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8)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9)一側眼球摘除者;

10)雙耳聽力損失≥81dBHL;

11)鼻缺損1/3以上;

12)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喉原性);

1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

14)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

15)上或下脣缺損>1/2;

16)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cm2;

17)舌缺損<2/3、>1/3;

18)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或有椎管狹窄者;

19)四肢癱肌力4級;

20)單肢癱肌力3級;

21)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22)利手全肌癱肌力3級;

23)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喪失;

26)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30)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癱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1)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33)病態竇房結綜合徵(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換術後;

35)雙肺葉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損傷;

37)呼吸困難3級或PaO2>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減少並有出血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腸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腸、*、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瘻;

46)*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

47)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8)慢性中毒性腎病;

49)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瘻不能修復者;

52)兩側*、副*缺損;

53)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4)*缺損;

55)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7)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58)*閉鎖;

59)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f)六級

1)輕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癲癇中度;

4)不完全性失語;

5)一側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着或脫失;

7)全顏面植皮術後或全身癱痕面積達60%~69%;

8)撕脫傷後頭皮、眉毛完全缺損者;

9)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10)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11)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

12)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2;

13)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14)雙耳聽力損失≥71dBHL;

15)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16)食管狹窄,或食管成形術後只能進半流食;

17)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1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19)面部軟組織缺損>20cm2,伴發涎瘻;

20)鼻缺損<1/3、>1/5;

21)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痛(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22)三肢癱肌力4級;

23)非利手全肌癱肌力2級;

2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25)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26)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喪失;

30)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側踝以下缺失;

33)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cm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 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 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37)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38)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39)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0)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塵肺Ⅰ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2)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3)肝切除1/3;

44)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緩解;

47)腹壁缺損大於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腎損傷性高血壓;

51)一側腎切除;

52)兩側*創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54)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55)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g)七級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

2)第Ⅲ、Ⅳ對腦神經麻痹;

3)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電燒傷顱骨切除>3cm2,並行硬腦膜植皮術者;

5)頸頦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262363633粘連,影響頸部活動者;

6)全身瘢痕面積50%-59%;

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8;

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9)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1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11)雙耳聽力損失≥56dBHL;

12)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並易發生誤吸;

13)食管重建術後並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雙耳廓缺損2/3以上;

15)牙糟骨損傷長>8cm,牙齒脫落10個以上;

16)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17)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18)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19)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20)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21)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22)骨盆骨折後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

24)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25)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8)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 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 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關節功能好;

33)關節創傷性滑膜炎,長期反覆積液;

34)下肢傷後短縮<3cm、>2cm者;

35)肺葉切除;

36)肺功能輕度損害;

37)侷限性膿胸行部分胸改術;

38)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職業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1)肝切除1/4;

4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43)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44)*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47)白細胞減少症;

48)中性粒細胞減少症;

49)血小板減少(<8×100/L);

50)胃切除1/2;

51)小腸切除1/2;

52)結腸大部分切除;

53)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4)輕度排尿障礙;

55)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57)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58)*狹窄;

59)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h)八級

1)邊緣智能;

2)精神病性症狀有人格改變者;

3)顱骨外露;

4)面部燒傷廣泛植皮術後;

5)鼻或面頰部有>8cm2或三處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側或雙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瞼外翻;

7)全身瘢痕面積40%~49%;

8)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9)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10)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11)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12)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13)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14)外傷性青光眼;

15)雙耳聽力損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喉原性);

17)發聲及言語困難;

18)一耳或雙耳缺損>1/3、<2/3;

19)牙糟骨損傷長≥6cm,牙齒脫8個以上;

20)舌缺損小於舌的1/3;

21)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22)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23)食管成形術後嚥下運動不正常;

24)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25)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26)脊椎壓縮骨折;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脫術後無神經系統症狀者;

28)單肢癱或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29)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30)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

31)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34)一足 趾缺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缺失;

35)一足 趾畸形,功能喪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8)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覆發作者;

39)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級;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膽道修補術後;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損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腸部分切除;

51)一側腎上腺缺損;

52)輸尿管修補術後;

53)尿道修補術後;

54)一側*、副*切除;

55)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57)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58)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礙;

60)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61)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i)九級

1)癲癇輕度;

2)顱骨缺損≥25cm2,無功能障礙;

3)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4)第Ⅴ對腦神經眼支及第Ⅵ對腦神經麻痹;

5)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

6)鼻或面頰部有明顯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頸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積30%~39%;

9)鼻再造術後;

10)瞼外翻、脣外翻植皮術後;

11)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12)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13)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Ⅲ期(或重度);

1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15)雙耳聽力損失≥31dBHL或一耳損失≥71dBHL;

16)發聲及言語不暢;

17)食管切除術後,進食正常者;

18)一耳或雙耳廓缺損>1/5,<1/3;

19)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20)牙槽骨損傷長>4cm,牙脫落4個以上;

21)二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22)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後;

23)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兩節缺失;

26)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27)一足 趾末節缺失;

28)除 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 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者;

30) 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31)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32)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33)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34)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後;

35)肺修補術;

36)支氣管成形術;

37)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後;

38)乳腺成形術後;

39)膈肌修補術後;

40)慢性隱匿型中毒性腎病;

41)子宮修補術後;

4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43)*修補或成形術後。

j)十級

1)顱骨缺損9~24cm2,無功能障礙;

2)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面部輕度異物色素沉着或脫失;

4)全身瘢痕面積<30%;

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6)雙眼矯正視力≤0.8;

7)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或輕、中度),或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無晶

體;

8)晶體脫位;

9)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10)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11)外傷性瞳孔放大;

12)雙耳聽力損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14)發聲障礙;

15)一耳或雙耳缺損>2cm2;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17)鉻鼻病(無症狀者);

18)嗅覺喪失;

19)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20)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Ⅰ度;

21)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曾取出;

22)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cm2的增生性瘢痕;

25)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2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

29)一拇指指間關節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31)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32)除 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積>100cm2;

3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35)外傷後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椎間盤切除或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36)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7)胸壁異物滯留;

38)肋骨、鎖骨、胸骨骨折治癒後無功能障礙;

39)肝修補術後;

40)脾修補術後;

41)胰修補術後;

42)開腹探查或胃修補術後;

43)開腹探查或結腸修補術後;

44)開腹探查或小腸修補術後;

45)腎修補術後;

46)膀胱修補術後;

47)卵巢修補術後;

48)輸卵管修補術後;

49)乳腺修補術後;

50)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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