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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公司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不可抗辯條款是指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條款規定的需如實告知的義務,影響到保險人或保險公司是否同意承保的情況時,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天不行使而消失;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藉故解除合同;同時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該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在投保之初必須如實告知保險人自身健康情況,但有的保險人在明知實情的情況下還鼓動投保人投保且加大保額,在投保人要求保險賠付時保險人以未如實告知爲由拒賠保險金,而保險不可抗辯條款就是爲了約束保險人藉故不履行保險賠付時設立的,但是是有時效性,即在2年內有權解除合同和拒賠,但是合同成立2年後,保險公司則不得以未告知爲由而解除合同或拒絕賠償。需要知曉的是,2年的不可抗辯期條款,不是絕對的,如果存在故意欺瞞或者欺詐騙保,那麼2年的不可抗辯條款也是沒有法律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