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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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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單位,不需要單位的同意,3日後可以走人,而且不可能追究到新單位和勞動者的責任,這是依法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

試用期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以下程序規定:

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的期限,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無權只和你籤試用期合同,不和你籤正式書面勞動合同。還有你的試用期爲3個月,那麼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未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

3、用人單位需要製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未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試用期不合格被解除勞動關係沒有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款規定,勞動者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合同,必須滿足兩

1、在試用期間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是可以隨時通知,但是通知以後需要三天才能離職,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展資料: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未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合同法》是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只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需要提前三天書面通知,並且告知辭退的理由。 2.談話要婉轉,不要引起勞動糾紛。 3.辦理公司內部的離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終止保險公積金等。 4.如果你公司需要留檔就需要填寫。 5.工作交接是必須的,關鍵還是看你公司的具體要求。 試用期內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者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款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合同,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按照《勞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終止,發放工資時間應該在合同結束時間,由單位一次性結清。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可想勞動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果你的戶口檔案什麼資料沒有在用人單位,問題不大。如果有要緊的東西在用人單位,最好還是按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在試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個月了,經濟補償爲半個月工資,最後賠償金的數額就是一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提出離職,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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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解除試用期員工時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未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麼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麼作爲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

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爲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爲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爲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爲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

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纔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爲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爲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爲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爲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是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爲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試用期

試用期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用賠償嗎?

試用期不合格被解除勞動關係沒有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款規定,勞動者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合同,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必須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無論是否辦理轉正手續,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不能再以此解除合同。

二、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應當對崗位有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的具體要求,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覈和評價,並有客觀記錄,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可靠的證據。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解除試用期內勞動者合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否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知道的別瞎說~

是可以隨時通知,但是通知以後需要三天才能離職,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展資料:

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辭退員工,用人單位應該提前多久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未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覈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試用期

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辭退職工嗎?

公司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除非滿足相關情形並且需要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後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拓展資源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可見法律對試用期有着明確而嚴格的規定。任何與法律相違背、相沖突的約定條款均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單位需要在試用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