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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案應該怎樣判

1.一方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隱瞞虛假情況或不告知對方情況是一方故意所爲,故意包括明知虛假而告之或不告知,和應知而由於疏忽大意沒有告知。

2.一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爲。該行爲可以是故意告知虛假情況的作爲行爲,也可以是有義務告知不予告知的不作爲行爲。隱瞞則包括故意以一定行爲掩蓋真實情況的作爲和不予告知真實情況的不作爲。

3.由於一方的欺詐行爲,誘使對方陷入了錯誤的認識。

4.由於錯誤的認識而做出了違反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爲。在沒有對方的欺詐行爲下另一方本應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爲,然而由於一方的欺詐行爲而不作出或作出了一定的行爲。

合同欺詐行爲的法律後果

1.侵權民事責任侵權行爲,一般是指行爲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

2.違法行政責任。合同欺詐行爲的行政法律責任,要承擔一定的懲罰性經濟義務,通過經濟懲罰強制教化,不僅如此,對嚴重違法的要吊銷營業執照,實行市場禁入,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

3.犯罪刑事責任。合同中的欺詐行爲屬於民法和調整範圍,其承擔的是一種民事責任。但合同中的欺詐行爲如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及應受刑罰處罰性這三種性質時,行爲人承擔的就不只是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欺詐案應該怎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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