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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調解書的生效時間是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具有終結仲裁程序、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約束機關組織重新處理案件等作用。當事人在簽收前有權反悔,但簽收後不得反悔。如果調解不成或簽收前一方當事人反悔,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勞動爭議調解書生效時間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有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該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爲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調解書有何法律效力:

1、使仲裁程序終結。調解書一經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機構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審理;

2、糾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被確定;

3、任何機關或組織都要在重新處理該案方面受調解書約束。

也就是說,對於仲裁機構出具了調解書的爭議,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得再做處理。既然調解書須經簽收後生效,因此調解書一經簽收,當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簽收之前應當允許當事人反悔。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這是因爲達成調解協議的過程就是仲裁庭的審理過程,製作調解書時實際上審理已經完畢。所以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時,仲裁庭沒有必要再經過仲裁程序重複已經完成的審理,而直接裁決即可。因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而使調解無效時,仲裁庭可以直接裁決,以免久調不決,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仲裁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經仲裁庭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要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並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仲裁庭除了可以製作仲裁調解書之外,也可以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結語

勞動爭議調解書的生效時間是在雙方當事人簽署或蓋章後,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調解書一經生效,具有約束力,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確定。仲裁機構在出具調解書後不再處理該爭議,調解書的簽收是重要的,一旦簽收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在簽收調解書前有權反悔,但簽收後不得反悔。如果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仲裁庭會及時作出裁決。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使仲裁程序終結,並對糾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法生效時間】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