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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麼解釋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

該怎麼解釋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

我講一下勞動爭議調解程序,一、申請調解。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二、受理調解申請。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後,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三、開展調解。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對調解申請書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和範圍。經審查決定受理的,應徵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願意調解的,應將調解的地點、要求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調解委員會應在接到《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四、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五、告知申請仲裁的權利。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未經仲裁審查確認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標籤:勞動 爭議 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