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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什麼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工會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途徑有:
1、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羣衆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什麼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