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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如何處理離職申請?

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如何處理離職申請?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需要寫書面離職申請,合同終止即可。離職手續分爲單位不願意續簽和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兩種情況,具體手續和補償金有所不同。勞動者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合的方式辦理社保公積金遷移。

法律分析

一、勞動合同到期還需要寫書面離職申請嗎?

勞動合同到期就終止了,無需勞動者提前寫離職申請。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離職手續

合同期滿離職需要辦理的手續分爲兩種,辦理的手續不一樣:

1.一種是單位不願意續簽;

2.一種爲勞動者不願意續簽;

(一)單位不願意續簽:

1.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將按照勞動者服務時間給勞動者補償金,每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

2.可以按約定的離職日期,辦理離職;

a.交接工作;

b.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c.覈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補償金總額,約定發放時間;

d.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e.憑藉離職證明和《勞動合同》去社保局辦理失業保險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

f.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二)勞動者不願意續簽:

1.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簽,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2.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

a.交接工作;

b.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c.覈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

d.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e.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想在單位繼續工作就不用簽署了,勞動關係自動解除。但我們可以看出在勞動者便利離職手續將自己的社保,公積金進行遷移的時候卻有兩種方式,希望這裏大家要根據自己情況來辦理了。

結語

根據以上內容,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無需提前寫離職申請,合同終止即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合同期滿、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用人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等。離職手續根據單位是否願意續簽合同而有所不同。單位不願意續簽時,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並支付補償金,辦理離職手續包括交接工作、退還公司財產、覈算考勤、發放離職證明等。勞動者不願意續簽時,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無補償金,按合同到期日期辦理離職手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離職時可根據個人情況選擇遷移社保和公積金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