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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在我國工會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確認了什麼制度

在我國《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確認了集體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約或勞資合約。以一個僱主或一羣僱主,或者一個或幾個僱主組織爲一方,一個或幾個有代表性的工人組織爲另一方,如果沒有這樣的工人組織,則根據國家法律和法規由工人正式選舉並授權的代表爲另一方,上述各方之間締結的關於勞動條件和就業條件的一切書面協議,稱爲集體合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1、用人單位因被兼併、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當事人不同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爲單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集體合同的當事人爲勞動者團體(即工會或由勞動者推舉的代表)和用人單位或其團體;

2、目的不同

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確立勞動關係;訂立集體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爲確立勞動關係設定具體標準,即在其效力範圍內規範勞動關係;

3、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以單個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爲內容,一般包括勞動關係的各個方面;集體合同以集體勞動關係中全體勞動者的共同權利和義務爲內容,可能涉及勞動關係的各個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勞動關係的某個方面(如工資合同等);

4、形式不同

勞動合同在不同國家,或爲要式合同,或爲非要式合同;集體合同一般爲要式合同;

5、效力不同

勞動合同對單個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簽訂合同的單個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團體所代表的全體用人單位,以及工會所代表的全體勞動者,都有法律效力。並且,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效力。此外,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在簽訂程序和適用範圍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二十一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進行平等協商,依法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予以改正並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2023年在我國工會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確認了什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