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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一般怎樣調解?

勞動仲裁調解一般怎樣調解?

調解的意思就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對雙方進行調解,並不是仲裁庭什麼都不作,如果調解成功,會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那就依法仲裁裁決;

只要沒有籤書面的勞動合同,單位就哪不出書面的合同來,即使有,那一定是僞造的,這一點不要過於擔心。一、充分聽取雙方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

調解不等於無原則的“和稀泥”,調解勞動爭議也要在弄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雖然調解協議是雙方自願的,雙方也可以處分自己的權利,可以讓步,但調解工作還是要事實爲依據。只有事實清楚,矛盾焦點明確,調解工作才能作到“有的放矢”,糾紛才能順利解決。因此,調解員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也就是說調解員既要聽取勞動者一方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也要聽取用人單位一方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不能只聽一方,偏聽偏信。由於調解是雙方自願的,調解的成功與否,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爭議雙方解決爭議的誠意。因此,本法沒有對調解中的證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在陳述事實和理由時,也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以幫助調解員弄清事實,但沒有證據,也不妨礙調解工作的進行,調解員也可以主動調查瞭解,弄清事實。

二、耐心疏導

調解工作實際上是一種說服教育工作,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擺事實,講道理,耐心疏導,做到以理服人,而不能以勢壓人。這就要求調解員有耐心、虛心和誠心,從而引導爭議雙方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意見,但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自己的主張。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反映雙方的真實意思,是雙方自願的結果,調解內容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調解員應當尊重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處理。如果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不是當事人心甘情願,既使達成協議,也可能得不到履行。實踐中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多數原因是違反自願原則,沒有做到讓當事人心服口服。

調解勞動爭議,就是要做勞資雙方的思想工作,以事實爲依據,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陳述利害,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幫助雙方解決分歧,就爭議事項達成共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標籤:仲裁 勞動 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