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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的法律規章?

隱名股東的法律規章?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爲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即相對人基於登記外觀的信任所作出的交易決定,即便該權利外觀與實際權利不一致的,亦應推定該權利外觀真實有效,以保證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維持交易安全。故上述規章中的“第三人”以及“善意相對人”均應是指基於對登記外觀信任而作出交易決定的第三人。可以外化爲隱名股東。

公司確認隱名股東之訴的規章有: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訂立的代持協議,對且僅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

2、投資權益的歸屬一般歸隱名股東,但未經變更登記,隱名股東不享有股東權利;

3、其他規章。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章(三)》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爲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章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