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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失信人可以當公司法人嗎?

被執行失信人可以當公司法人嗎?

不可以,失信執行人不能申請擔任法人。凡因有償還能力,但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到期債務,被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自然人,不得在全國範圍內擔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僅會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還會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失信人可以擔任法人嗎

失信人不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凡因有償還能力,但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到期債務,被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自然人,不得在全國範圍內擔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外,法人不等於法定代表人,法人是公司。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並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並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決定予以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被執行人爲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爲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失信被執行人能否擔任公司高管

我國對於失信被執行人在很多方面都是限制的,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會被認定爲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可以擔任公司職務,但是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於嚴重違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失信人,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被執行人名單並且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承擔一些後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