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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裏必須要寫明工作時間嗎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用人單位信息、勞動者個人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拓展延伸

勞動合同中工作時間的規定與要求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時間規定與要求是確保僱員和僱主之間的權益和責任得到明確界定的重要方面。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明確規定工作時間,包括每日工作小時數、工作日和休息日安排以及加班和休假等相關規定。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獲得合理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條件。同時,僱主也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業務需求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但不能違反法律的最低工時要求。因此,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工作時間的要求是保障勞動關係穩定和公平的重要保障措施。

結語

合理的工作時間規定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措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明確規定工作時間,確保勞動者獲得合理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條件。這有助於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和公平,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僱主也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但不能違反法律的最低工時要求。因此,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工作時間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 【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裏必須要寫明工作時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