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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戶區改造置換規定

法律分析:

棚戶區內集體土地房屋徵收拆遷補償標準,此房屋(城郊、城鄉結合部的房屋)雖然屬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於城市規劃區內,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2款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的,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的區域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那麼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涉及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補償。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棚戶區改造置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