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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點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生效需要雙方協商一致並在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但生效時間與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不同,《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勞動關係建立自用工之日起,生效時間對雙方具有法律拘束力,追究違約責任。勞動合同的合法性需考慮單位是否正規、工作內容與工資合理性、是否存在欺詐等,否則合同無效。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但是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不同於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是實際用工發生之日起。

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實際意義在於,一旦勞動合同生效即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法律拘束力,雙方必須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提供給勞動者相應的工作,勞動者則可以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若勞動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則可以因此追究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如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是否正規、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工作內容與工資是否合理、是否有其他不合理的條款等等。勞動合同是基於勞動關係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因此,如果簽訂合同時存在欺詐等行爲,該合同是無效的。

拓展延伸

勞動合同簽訂與生效的時間節點

勞動合同簽訂與生效的時間節點是指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合同生效日期或生效條件。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應當明確、具體,並經雙方協商一致。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可以是合同簽訂當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的天數、特定事件發生後等。合同生效時間的確定對於僱主和勞動者都具有重要意義,它決定了雙方的權益和責任的產生和終止時間。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雙方應當明確約定合同的生效時間,以確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結語

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是勞動關係建立的關鍵節點。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由雙方協商一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雙方應審慎考慮合同中的各項條款,確保合同內容合理合法。合同生效時間的明確約定對於雙方權益的保護至關重要。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務必明確約定合同的生效時間,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無效後勞動報酬的支付】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六十一條 【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