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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沒有交房日期怎麼辦

購房合同沒有交房日期怎麼辦

購房合同沒有交房日期有效的,可能是開發商故意漏掉的。可以與開發商協商,確定交房時間後,補充在合同上,作爲交房日期。如果開發商還是逾期不交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進行索賠。根據法律規定與實務情形,一般下列情形可以作爲買房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1、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2、交付時不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3、道路、電梯、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基礎生活設施不具備使用條件;4、建設單位變更商品房的戶型、朝向、結構形式、空間尺寸未通知買受人;5、交付的時間遲延,達到買受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6、竣工測繪的房屋面積差異達到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標準。

一、拒絕收房的條件是什麼

拒絕收房的條件如下:

1、不符合購房合同中約定的交付條件;

2、開發商未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3、房屋未通過竣工驗收。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規定,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二、出現哪些問題才能要求退房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要求退房:

(1)開發商不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資格;

(2)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

(3)開發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4)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

(5)延遲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因開發商原因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