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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有沒有試用期的規定

勞務派遣合同有沒有試用期的規定

勞務派遣合同沒有試用期。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適用於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不存在約定試用期的做法。因此用工單位和派遣工不存在勞動關係,所以不能約定試用期。

一、先開始試用還是先簽勞動合同

先簽勞動合同再開始試用。由於在試用期內,員工爲企業提供了勞動,企業也爲員工支付了報酬,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頭系。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自員工在單位工作時,就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規定是:

1、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涉及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沒有必要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多次約定試用期;

3、爲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爲一年以上;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二、哪些崗位可以實施勞務派遣用工?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分別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三、勞務派遣怎樣解釋

勞務派遣即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由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發放工資、辦理保險、保管檔案等。被派遣勞動者擁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同時,被派遣勞動者只能負責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只能作爲補充的形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