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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申請書怎麼寫,民事調解申請書怎麼寫

1.民事調解申請書怎麼寫

調 解 申 請 書

法院調解申請書怎麼寫 民事調解申請書怎麼寫

申請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

地址:

聯繫方式:

名稱:

住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聯繫方式:

被申請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

地址:

聯繫方式:

名稱:

住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聯繫方式:

我單位/我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發生爭議,依據《電力爭議調解暫行辦法》之規定,現向貴會(局)提出調解申請。

爭議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及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關證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2.調解申請書怎樣寫

書寫格式

首部

當事人基本情況:應詳細填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申請人是法人及社會組織的,應當詳細填寫法人或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正文

(1)“糾紛事實”是指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存在的爭議。

(2)“申請事項”相對於“糾紛事實”是獨立的,其內容要突出申請人希望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事項。

尾部

“特申請……”。填寫申請人所要申請的調委會名稱。

“日期”。填寫申請人申請的日期。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糾紛當事人的申請,受理調解糾紛;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也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表示異議的除外。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擴展資料

調解申請書既可以由申請人本人填寫,也可由他人代寫,或者由調解員根據申請人口述內容歸納書寫,由申請人簽名後提交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一般應當使用書面的調解申請書。

人民調解申請書由一方當事人簽字申請,一方當事人是多人的,可以共同簽字遞交一份申請書。雙方或者各方當事人都申請的,應分別填寫申請書。雙方或各方當事人對糾紛事實主張或陳述不一的,應當根據各自的主張或闡述,在各自的申請書中寫明。

範本樣例

職業或職務: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申請人姓名: ______ 性別民族:______ 年齡:______

單位或住址:______

被申請人姓名: ______性別民族:______ 年齡:______

職業或職務: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

單位或住址:______

糾紛簡要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將申請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我,現自願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人民調解申請書

3.法院要求原告寫庭外調解申請書

建議按照法官說的寫一份庭外和解申請書,並且將日期寫成開2113庭那一天的日期。

理由是:

第一,法官要求寫庭外和解申請書的目的,是延長案件審理時間。因爲案件已經快到3個月的5261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法官不能超期審理。這是最高法院規定的。雖然法官4102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是弄虛作假,但也是可以原諒的。

第二,如果不按照法官說的做,法官可以依職權直接轉換爲普通程序審理,審理時間同樣很長,並且還得再開一次庭,作爲當事人,你更是麻煩。

第三,即使1653寫了庭外和解申請書,對當事人來說,出審理時間長一點以外,沒有其他任何實際影響,不會對審理結果有影響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專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屬

4.調解書需要更改的書面申請書怎麼寫

具有強制效力的調解書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爲調解書上有文字錯誤之類的瑕疵需要更改的,可以直接要求承辦法官修改,不需要申請書。若是因爲不同意調解條件,在簽收前可以提出新的調解條件,即是對調解書的內容作出了更改;是在簽收後,就不能提出了。法院調解不同於訴訟外調解,它具有訴訟的性質,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簽收後即是對調解書的認可,不按調解條件履行,對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5.如何申請民事調解

既然原告有意想要調解,那麼就可以去調解。一般在法官面前調解並讓其作爲公證。

申請書自己寫,格式如下:

法院調解書應當按統一的格式製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一,首部。首部應當依次寫明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當事人、第三人以及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案由。

第二,正文。調解書的正文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這部分內容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不能簡略或疏漏,應當具體、明確而有重點地寫在調解書裏,避免當事人履行調解書時因有異議而發生新的糾紛。

第三,尾部。調解書最後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並寫明調解書的製作時間。同時,調解書的尾部要寫明“本調解書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

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的規定,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有:

第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第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第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第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對於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調解的方式可以根據案件的難以程度和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調解,包括訴前調解、立案條件、庭前調解、書信方式調解等。

調解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調解民事糾紛案件、商事糾紛案件所採用的形式。針對案件的難易程度和不同情況,在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採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調解:

1、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

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啓動後,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序,其顯著特徵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

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以書信(網絡、短信)往來調處糾紛的一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羣衆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按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與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絡,利用巡迴辦案、幹警下基層的第一手信息作依託,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

6、開庭調解。

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後,仍可再行調解。開庭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

7、送達調解。

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民事調解協議書

6.調解書需要更改的書面申請書怎麼寫

具有強制效力的調解書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爲調解書上有文字錯誤之類的瑕疵需要更改的,可以直接要求承辦法官修改,不需要申請書。若是因爲不同意調解條件,在簽收前可以提出新的調解條件,即是對調解書的內容作出了更改;是在簽收後,就不能提出了。法院調解不同於訴訟外調解,它具有訴訟的性質,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簽收後即是對調解書的認可,不按調解條件履行,對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