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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進行勞動爭議調解?

法院如何進行勞動爭議調解?

法院調解勞動爭議的程序:一、調解開始,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等案件除外。二、調解進行,由審判人員主持,原則上面對面。三、調解結束,當事人拒絕或達成協議。拒絕調解需繼續審理並判決,達成協議需簽字並製作調解書。

法律分析

法院調解勞動爭議的程序如下:

一、調解的開始。對於有可能透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二、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法院調解應當在當事人的參加下進行,原則上要採取面對面的形式。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

三、調解的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拓展延伸

法院在勞動爭議調解中的角色和責任是什麼?

法院在勞動爭議調解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和承擔着相應的責任。首先,法院作爲獨立、公正的第三方,負責審理和解決勞動爭議。其角色包括接受勞動爭議調解申請、組織調解會議、聽取雙方陳述、收集證據等。其責任則是確保調解過程公正、合法,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公正的調解決定。其次,法院還承擔着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責任,確保勞動者能夠享受到合法權益。同時,法院也有責任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爭議的和解與穩定。總之,法院在勞動爭議調解中發揮着關鍵的角色,旨在維護勞動關係的平衡和穩定。

結語

法院在勞動爭議調解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負責公正地審理和解決爭議。透過面對面的調解,法院努力達成雙方的調解協議。如果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法院將繼續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調解成功後,雙方當事人需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製作調解書。法院的責任是確保調解過程公正合法,並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平衡和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章勞動爭議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章勞動爭議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