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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履行的爭議解決

解決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途徑: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自行解決;因簽定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向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書面提出協調處理申請;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其他。

一、企業違反什麼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要求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特殊規定下的受案範圍

在我國法律上,除上述幾種一般情況屬於勞動爭議受案範圍以外,還有幾項特殊的規定:

1、《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規定,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規定執行。

2、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可以申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處理,或者後者主動介入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

3、違反《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還有如下規定: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因此,上述幾種情況也屬於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

三、勞動糾紛如何解決

(一)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當然,協商解決並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是國家對當事人自行解決勞動爭議這種方式予以認可。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並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

(二)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如果從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則視爲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60至9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外,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達成協議後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則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四)法院判決。當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的有關程序進行。首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勞動爭議達成協議,法院將制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生效,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書面判決。原被告任何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四條

因簽定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集體合同履行的爭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