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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的身份該怎麼認定?

隱名股東的身份該怎麼認定?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

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爲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並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係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

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於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並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爲存在的證據。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爲確認隱名投資關係的重要條件。

3.無違法行爲

中國法律、法規對於某些行業、企業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比如,外國自然人不得成爲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採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於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都是屬於公司的股東,雖然隱名股東是不參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的,但在涉及到股權收益以及分紅等情況的處理時,也是需要和顯名股東一樣分配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處理。

一、哪些方法可以有效保護隱名股東的利益

第一、採用書面協議明確顯明股東和隱名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1)隱名投資者是擬投資公司的實際股東,顯名股東只是代爲持有股權;

(2)隱名投資者可以隨時要求顯名股東將股權變更登記至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3)如果擬設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隱名投資者無法變更爲註冊股東,則隱名投資者享有要求返還投資款的權利;

或者在公司發生資產增值時,享有要求按比例返還投資增長價值的權利;

(4)顯名股東因持有股權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潤等,應支付給隱名投資者;

(5)未經隱名投資者同意,顯名股東不得將持有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並就此約定相對嚴格的違約責任。

第二、爭取與其他股東以及公司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股權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隱名投資者和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只在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不能滿足“與其他股東達成設立公司或繼續經營公司的合意”的實質要件。

第三、積極參與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東權利。隱名投資者在進行出資並設立公司後,應當積極參加公司經營管理,委派管理人員或其他人員,參與公司經營決策。

第四、關注顯名股東持股情況,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標籤:認定 股東 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