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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的規定

合同的解除權是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解除權的性質屬於形成權,行使合同解除權可以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

一、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具體是多久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根據以下情況決定:

1、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權利消滅;

2、在對方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行使法律或者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係依然存在,當事人仍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3、催告後的合理期限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確定,一般三個月視爲合理期限。

二、租房時間如何確定租房合同解除的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的確定如下:(1)訴訟前,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相對方有異議致雙方形成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爲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即爲合同解除之日。當事人訴訟請求中未要求確認合同解除具體時間的,可以在判決理由部分予以明確。(2)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徑行向法院起訴或反訴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審理後認爲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應當判決解除合同。(3)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是否解除存在爭議,法院審理後認爲主張解除的當事人無合同解除權,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雙方合意解除之日爲合同解除之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解除權的規定

標籤:解除權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