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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哪一組織申請調解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哪一組織申請調解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怎麼辦

職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1、同級勞動行政機關代表。仲裁委員會的主任由同級勞動行政機關代表擔任。

2、總工會代表。用人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決定。

3、與爭議事項有關的企業主管部門的代表。《勞動法》第8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仲裁權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生效裁決實施,三方聯合處理勞動爭議的準司法性的國家仲裁機構。因此,雖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有勞動保障部門的代表,雖然其主任由勞動保障部門的代表擔任,雖然其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保障部門,但是可以肯定地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

另外需要明確的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爲之列。具體行政行爲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特定人、特定事所進行的直接對其權利義務發生影響的行爲。雖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針對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影響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仲裁機構而非行政機關,其仲裁裁決不能被認爲是具體行政行爲。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調解組織】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標籤:勞動 爭議 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