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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時是否可以進行調解?

在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時是否可以進行調解?

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是否能調解

確認勞動關係糾紛能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確認勞動關係是否有權調解

確認勞動關係可以調解,具體方法是:

1.與用人單位協商

2.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係的勞動仲裁。

3.向勞動仲裁委提起確認勞動關係之訴

4.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的調解。

要注意的是申請勞動仲裁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只要雙方願意不管是在仲裁中還是訴訟中都可以進行調解。

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那麼勞動者的權利就無法保障。因此在爲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一定要保存好相關證據。那麼當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中確認勞動關係能否調解,答案是可以。在民事案件中,只要雙方協商一致,都可以進行調解。

勞動關係的確認可以調解嗎

勞動關係的確認可以調解。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確認勞動關係屬於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其次,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以看出,確認勞動關係的勞動爭議可以進行調解。

確認勞動關係的案件可以調解嗎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因確認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是適用該法的,所以確認勞動關係的案件可以調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確認勞動關係訴訟時效多久

確認勞動關係訴訟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內容由 張豆豆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標籤:糾紛 勞動 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