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生活站

位置:首頁 > 綜合知識 > 

我國涉外離婚管轄權的相關規定

我國法院在以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1)華僑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離婚訴訟應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2)華僑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離婚訴訟應由原住所地或國內最後住所地法院管轄;3)一方在國外,一方在國內,離婚訴訟應由國內住所地法院管轄;4)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離婚訴訟應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拓展延伸

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確定及相關法律依據

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確定涉及國際私法的適用和法律管轄範圍的界定。根據國際法和相關國內法規,一般原則是根據當事人的國籍、常住地、婚姻登記地或案件的實質聯繫來確定管轄權。具體的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等。在涉外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應當依法選擇適用的法律制度,同時需要考慮國際公序和國內法律的衝突解決規則。法院在確定管轄權時,會綜合考慮雙方的意願、案件的實質聯繫以及國際公序等因素,以確保公正和合法的處理涉外離婚案件。

結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我國法院在涉及涉外離婚案件中也具有管轄權。根據當事人的國籍、常住地、婚姻登記地或案件的實質聯繫來確定管轄權。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意願、案件實質聯繫以及國際公序等因素,以確保公正和合法的處理涉外離婚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條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我國涉外離婚管轄權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