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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籤勞動合同的補籤日期有何規定?

補籤勞動合同的補籤日期規定爲補籤當日。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應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如果補籤日期未達到實際用工之日,則可以扣除一個月的寬限期。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執行。

法律分析

一、補籤勞動合同補籤日期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簽訂日期爲補籤當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從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但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階段是事實勞動關係,是本單位工作年限,已經實行過試用期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補籤合同的合同簽訂日期,爲補籤當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爲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但在一些省市,對補籤合同二倍工資有特別規定,如北京市規定從用工之日起補籤視爲合意,不予支持。

附:北京高院、仲裁委《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可否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籤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籤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持。

補籤日期是補籤勞動合同當天,勞動合同法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滿一個月沒有簽到勞動合同的話從下個月起需要支付工資的兩倍,因此用人單位一定要按規定行事。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補籤勞動合同的日期應爲補籤當日。如果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需要支付勞動者二倍的工資。對於補籤日期未與實際用工之日相符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後,支持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要求。因此,用人單位在補籤勞動合同時務必遵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聘用制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補籤勞動合同的補籤日期有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