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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人民調解

勞動爭議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一種以法律爲依據,通過調解、勸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當事人在人民調解中有權選擇調解員、接受或拒絕調解,並有義務如實陳述事實、尊重調解員和對方當事人。口頭調解協議自達成之日起生效,可申請司法確認並強制執行。人民調解適用於簡單民間借貸等糾紛,避免激化矛盾,更適合解決此類問題。

法律分析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爲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一)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

1.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4.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二)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的義務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3.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三)人民調解的效力

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人民調解一般適用於一些借貸金額不大,發生在朋友、親戚、鄰里之間的簡單民間借貸,如果選擇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糾紛,可能會將矛盾激化,因此,人民調解比較適合解決這類糾紛。

結語

人民調解,以法律爲依據,通過調解、勸說,促使當事人和解,消除紛爭。調解委員會不收費。當事人享有選擇調解員、接受或拒絕調解的權利,可以要求公開或不公開進行調解,並自主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需如實陳述事實,尊重調解員和對方當事人的權利。口頭協議自達成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可申請司法確認,拒絕履行可申請強制執行。無效協議可通過調解或訴訟解決。人民調解適用於簡單民間借貸等糾紛,避免激化矛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九條 【仲裁申請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法生效時間】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