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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的勞動爭議是指員工與用人單位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包括:確認勞動關係的爭議;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爭議;以及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的爭議等。

狹義的勞動爭議是指員工與用人單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