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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釋集體勞動合同爭議

1、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職工自願結合而成的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代表,勞動者個人一般不能單獨同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而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而另一方通常是勞動者個人。2、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集體勞動的勞動條件、福利待遇等,明確有關用人單位的整體性措施勞動合同則儀限於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3、適用範圍不同:集體合同適用於用人單位的全體勞動者,即一份集體合同適用於用人單位的每一名勞動者勞動合同則只適用於勞動者個人,對用人單位其他勞動者沒有約束力。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的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兩者出現不一致時.應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條款爲準。同時,集體合同對於簽訂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都發生效力,而勞動合同只能是對用人單位和單個的勞動者發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透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透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如何解釋集體勞動合同爭議